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大辞典

公司发起人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15:2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971页(435字)

亦称“公司创办人”。

指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发起人必须是一个和公司注册过程及筹集资本有关的人。股份公司一般视其规模大小规定公司发起人的人数,至少七人或其他奇次人数,以便于对公司创建期间重大方案和事项的表决。

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严重缺乏行为能力的人(如精神病患者),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在押犯人),均不得为发起人。发起人的权力一般包括:决定所筹建公司的名称、宗旨、资本、股东的责任范围、办事处地点等,并将这些决定列明于公司章程内;认购股份(常与订立章程同时进行);提出董事、律师、往来银行和经纪人名单;制订公司内部管理规则;准备招股章程并实施招股;申请公司注册。公司发起人的义务通常包括:发起人须首先认购发起人股份(不少于第一次发行股份的四分之一);发起人有连带认缴股金的义务,即股份未认足时,须连带认购。

发起人的服务费用通常由公司“开办费”支付。公司最终若未成立,发起人必须负担筹建的一切费用。

上一篇:公司章程 下一篇:新编会计大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