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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18: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988页(666字)

亦称“特别股”,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股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处于优先地位的一种股份。

优先的条件应在章程中订明,主要有:(1)分派股利的顺序、股息率;(2)分派剩余财产的次序和比率;(3)有无表决权及其行使此权的顺序或限制等。优先股往往不管企业有无盈利和盈利多少都按固定的股息率优先取得股利。当优先股的股利得到满足,并有多余利润时,普通股才能分到剩余股利。优先股的种类繁多,就派付股利而言可分为:(1)累积优先股。

指公司所获利润(包括以前年度积累的利润)不足以发付优先股股利时,不足之数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年度有盈利时再予分派的一种优先股;(2)非累积优先股。指公司所获利润不足以发付优先股股利时,不足之数以后不予补付的一种优先股;(3)参加优先股。除按规定优先分得本年的额定股利外,还可以与普通股一同分享本年剩余利润的一种优先股。其中又按分享比例不同分为全部参加优先股和部分参加优先股;(4)非参加优先股。指仅限于分得本年的额定股利,不再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一种优先股。此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和可收回优先股。

可转换优先股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条例规定,将其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有时公司发行条例规定,公司有权以高于发行价格的价格赎回全部优先股,这种股份就称为可收回优先股或赎回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公司对优先股的本金不确定偿还期,但可在证券市场上出售变现。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风险较小,获得的股利有一定的限度,普通股股东承担较大的风险,但可望取得比优先股更为优厚的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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