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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会计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23:2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13页(1098字)

指有关固定资产(包括有形固定资产和无形固定资产,投资除外)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技术。

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是:数量增加、价值增加、数量减少、价值减少、折旧、估价损失等六个方面。数量增加是指固定资产实体增加,包括:(1)新购置的固定资产;(2)原有固定资产的补充增加。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按购置原价入帐。主要是如何确定固定资产的购置原价。

固定资产购置可分为正常购置和异常购置。正常购置原价一般由购置价款和附加费用组成。异常购置,如通过合并或收买其他企业而得到的固定资产,用一揽子价格获得的固定资产、用高价或低价购进或交换的毗邻土地、因遭受火灾而建造的简易屋舍,等等。其支付金额往往不能认为是购置原价。所谓原有固定资产的补充增加,是指把改建和扩建原有房屋等所发生的支出记入固定资产帐户而使其购置原价增加的部分。固定资产的数量减少,是指固定资产因废弃、出售等而发生的实体减少。由于固定资产是使用性资产,其正常处理要在使用年限届满而不能再使用的时候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固定资产使用到规定年限或超过预定年限,其帐面金额一般保留余额(根据税法规定,有形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留购置原值的5%,无形固定资产则不留余额)。

税法又规定:对建筑物等允许单独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在处理时算出处理损益;对汇总折旧的资产,则要按折旧率算出其残值(原价的10%)予以销帐。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减,不是固定资产实体的增减,是由于物价即币值的变动而进行帐面金额的调整。固定资产是不以销售为目的的使用性资产,原则上不能增价或减价。然而,在币值急遽下降的情况下,按购置原价记录的固定资产帐面金额,不可能用来正确计算折旧费,因此,有必要增加其价值。

折旧就是计算固定资产的经济价值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它要依据估计的使用年限,采取定率法、定额法等方法来计算。过去累积的折旧额称为折旧累计额(折旧备抵),原价扣除折旧累计额后剩下的金额叫未折旧价值,或折余价值。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就是企业固定资产的净值。

折旧是根据概率来计算正常情况下固定资产经济价值损耗的。然而,有时由于概率无法估计的原因,如遭受飓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固定资产的经济价值大幅度减少下来。这些意外事件的发生,在估计作为折旧计算基础的使用年限时,是很难预料的。因此,由于偶然原因而减少的固定资产价值,应同折旧分开处理,在发生时当作损失入帐。

这种损失叫做估价损失或非常损失。固定资产是抵补资本和长期负债的资产。换言之,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要靠资本或长期负债筹集。

因此,在英国,固定资产称为资本资产,还存在着资本资产要维持实体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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