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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25:5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25页(579字)

亦译“服务性租赁”、“经营租赁”、“营业租赁”、“使用租赁”、“操作租赁”。

指出租人将财产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由其按期支付租金,作为出租人报酬的一种单纯租赁业务。凡是不具备作为融资性租赁条件的,亦即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所规定构成融资性租赁四条件中任何一条的(参见“融资性租赁”)租赁业务,都属于经营性租赁。

它的基本特点是:(1)出租人保持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及收取使用租赁财产报酬的权利。出租人承担财产所有权所引起的风险。

租赁财产上的保险费、税捐、维护费及折旧费用等,均归出租人负担;(2)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购买租赁财产的特殊权利;(3)租赁合同一般可由任何一方于比较短的期间内通知取消;(4)租赁合同通常都是短期的,短期租赁不会包括租赁财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在经营性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上,其定期的租赁收入应作为营业收入,其所承担的保险费、税捐、维护费及折旧费用应作为营业费用;租赁财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用“租赁资产”项目列入固定资产一类,其累计折旧则列为“租赁资产”的对应项目。

至于承租人的租金支出,则应根据其用途,记入有关费用(如制造费用、推销费用和管理费用等)帐户。而对于租赁财产,承租人不得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因为他没有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也没有购买财产的特殊权利。

对租入的财产,承租人只需用备查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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