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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租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32:5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54页(835字)

亦译“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筹资租赁”,又称“资本性租赁”(Capital Lease)。

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凡具备以下一个或几个条件的,都属于融资性租赁:(1)租赁期满,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2)租赁期满,承租人有廉价购买租赁财产的选择权;(3)租赁期较长,占租赁财产估计经济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4)最低限度的租金的现值应等于租赁财产的公平市价的90%以上减去出租人保留的有关投资减税额。不符合上列条件任何一条的租赁业务,则为经营性租赁。融资性租赁的基本特点是:(1)出租人仍保留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在财产所有权没有正式转让的情况下,承租人要支付诸如保险费、税捐、维护费及折旧费用等,而这些费用不包括在租金付款中;(2)除非发生某些极少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租赁合同一般不得中途撤销;(3)租赁期限内各期缴付的租金,旨在让出租人得以收回其投资和投资应得的合理利润;(4)租赁都是长期的。租赁期限一般有以下两种:(1)基本上包括租赁财产的全部耐用年限;(2)短于租赁财产的耐用年限,但承租人有权廉价取得该项财产或有权按廉价租金延长租赁合同。融资性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出租人人多于租赁开始时将租出的财产转入一个应收项目帐户。但各期租金总额总是比未来分期收入租金的贴现数为大,其超过数即为出租人用利息形式所获得的租赁财产的投资利润,因而这一应收项目帐户可以按未来各期租金的贴现数额入帐;或按租金总额入帐,而将超过贴现数的差额记作未获租赁利息收入。

以期初的未来各期租金贴现数,乘以租赁合同上的约定利率,等于出租人所应确认的定期利息收入。至于承租人则可把租入财产记作它的资产,同时将未来的定期付款义务,确定为它的负债。

资产和负债可以按未来的定期付款总额的贴现数入帐,也可以按未来的定期付款总额入帐,将超过贴现数的溢额记作租赁负债贴现数。承租人尚应按期记录租赁资产的摊销、有关财产本身的费用、利息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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