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61页(186字)
汉代将上计制度定为的法律叫“上计律”,此律规定,(1)凡上报不及时者治罪;(2)凡计簿中欺谩不实者治罪。
此外,上计簿中的数字发生错误亦要治罪。例如:汉武帝元鼎二年(公元前115年),建成侯拾由于年终误了报告期而被免职;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因战功封众利侯的上谷太守郝贤因计簿欺谩而被免职。丞相公孙贺因财政失察而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