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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计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33: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061页(881字)

我国古代皇帝年终考核地方官员政绩的方法。

西周时,日常财务收支登记的出、入、余的情况需逐级向上报告,这种报告分别产生于两个方面:财物保管部门由宰夫负责组织,其旬报、月报、岁报由会计部门司会总考;另一方面是负责日常会计收支登记的司书、职内、职岁和职币呈送的旬、月、年的会计报告。司会在对这两方面报告审核的基础上最后产生的岁入岁出总的会计报告呈送冢宰,由冢宰协助天予考核,并由天子过目认可,而由此决定地方官员的奖罚。

这种方法为后世帝王所仿效和发展,逐渐形成制度,称之为上计。

上计这个名词的最早确定时期是在战国时期,当时由地方掌管会计的官吏将一年的赋税收入预算写在木券上,并将木券一分为二,掌管会计的官吏执左券,右券呈送国王,年终再将实际财政收支写在木券上报送国王,国王按右券检查政绩,以定赏罚。

秦代继承和发展了战国的上计制度,但不由皇帝直接受计并检查政绩,而专设御史大夫一职,直接辅佐皇帝行使对全国政治经济监察大权,审查各郡县上报的有关财赋收支,钱谷出入和户籍、田地等经济情况的报告,并将审查结果报告皇帝。由于上计制度的推行,经济审查工作由行政官员负责转为由监察官员负责,创建了由专职官员审查上计报告的这一新的制度。

西汉东汉400年间(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上计制度基本上没有间断,并且逐渐臻于完善。此间,前后出现了计簿,计最,上计律以及上计会议等新的上计报告形式、法律和会议制度。据《汉书》记载,汉武帝曾于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太初二年(公元前103年)、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太始四年(公元前93年)四次“临诸侯王列侯,受郡国计”。上计制度的执行后来渐趋松弛,汉宣帝刘询在黄元年(公元前49年)曾下诏命令御史检查不重视上计工作的郡县的计簿,要求对报告不实者施行惩处。

到东汉时,皇帝不再亲自受计,而是由尚书主持受计,县级或郡级的上计分别由县丞或郡丞代行。汉光武帝刘秀时,还规定每年终了,各郡县均须派遣计吏到京报告财政收支情况并对其进行审查。

汉代以后,上计制度逐渐流于形式,并最终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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