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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审计法律制度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48:1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30页(1246字)

法国审计制度发源比较早,从圣路易(Saint Louis)于1256年令各官吏,将其计算书交巴黎审核起,就有审核制度,嗣后于1319年至1388年先后颁布命令,审计职权由法皇指派其政治顾问与法律顾问负责掌管。

普舍达安基(Boucher D′Argis)1778年所着《审计制度》一书所述,“法皇从来视司法为皇家最光荣的职责,初则亲自审判案件或亲临旁观,后则订立法律把审判权交巴立门(Parlement)与审计厅执行和监督。巴立门掌民刑之诉讼,审计厅任财务之司法审判。

在大革命以前,审计厅的人员已达250人。

并规定审计人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

审计人员非因死亡或自己辞职不得免除。当时的审计职权已十分广泛,从皇家的登记到关于财务管理及收支的监督,协审会计法令的颁行,收入计算书的审查,以及固定资产的负债等都是审计对象。

大革命后即于1790年取消审计厅,改设审计处。在审计程序上先由审计处初审,然后由立宪会议复审,实行两审制。

1806年改革审计方法,但还是难以严密监督财政收支,故于1807年9月16日颁布了法律废除前制,成立审计院,并扩大其职权,从而奠定了法国现代审计的基础。

法国在1976年对原有审计法律进行了修订,使审计员的权力扩大到国家和地方公共组织,到1983年各地区会计法院成立,控制了地方政府及其公共组织的帐目。法国审计制度的特点是:(1)法国审计机关——审计院从类型上划分属司法仲裁性质,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高,其地位相当于最高法院,介于总统和议会之间,受总统领导。是法律机构,又是经济管理机关。

审计院设院长一人、检察长一人、首席法官一人、助理法官7人、厅长四人、审计四十人、协审七十人、核计员三十二人,还有高级顾问八十人。其主要职能是检查预算执行和公共资金的使用,包括政府预算和各种经费预算、地方和城镇经费预算,公共机构、安全部门和国营企业(1977年起)的财务活动,目的在于促进按法律规定使用资金和督促财务活动正常化。(2)审计人员需经严格的挑选。审计院的院长需年满30周岁以上,从现任政府高级官员中或审计院的检查长、厅长中选任。

并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其它审判官也主要是从现职有丰富经验的审计人员或官员中挑选,一般审计人员也主要来源于行政管理学院的毕业生。

(3)审计人员受法律的特殊保护。如1807年9月16日的法律第六条规定:“审计人员为终身职业,由法皇任命。1810年4月20日的法律规定,控告审计人员只能到行政法院。

1952年3月19日的法律规定,院长、厅长、审计人员的退休的年龄可到75岁。协审的退休年龄为70岁。另外审计人员的违法处分也只有申诫、停职和免职三种。

(4)法国的审计分初审、复审和终审,均需秘密进行。(5)有严格的审计回避制度。根据1880年6月8日审计院的裁定,法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官回避规定,完全适用于审计人员。(6)审计报告分黄色和蓝色两种。黄色报告代表检查人员意见,蓝色报告代表法庭意见,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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