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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审计法律制度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54:03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60页(1216字)

美国的审计制度基本上是19世纪后期从英国移植的。

美国在审计方面的立法主要有1896年在纽约公布的《公证注册会计师条例》。自该条例公布后,审计制度在美国逐渐建立起来。

以后主要有1921年公布的《预算和会计法》,并设立了总审计局,是美国最高审计机关,隶属国会。

其性质属非行政性立法机构,先设审计长和副审计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交参议院审查同意后总统任命,但要经众议院通过才能免职。下设审计长办公室、法律、债款、审计、簿记、财务、调查、人事等司和总务处,并有12个负责审计的工作部门,现在5000余工作人员。美国国会于1933年又通过了《证券法》、193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根据《证券交易法》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各公司为得到出售证券的许可,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由开业的公众会计师审查的财务活动情况。在取得出售证券交易的许可后,必须申报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审计工作的开展。在1954年制定的《政府公司管制法案》中又规定,审计部门要审查一百余家同国防有关的政府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1956年又公布了《会计和审计法》,从而使审计工作更加法制化。美国总审计局的职权主要是:(1)审计、监督联邦财政决算收支情况,并向国会报告财务情况及其成果;(2)审查联邦政府各部门和公共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评价投资效果;(3)起草会计和审计方面的法律草案,制定审计工作条例,规定会计原则和审计标准,审查批准联邦各部门的会计工作条例;(4)提供广泛的法律咨询服务,特别是向国会提出更合理有效的使用公款的立法建议;(5)审查政府的债权和债务,指导联邦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6)办理国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之美国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中央情报局和总统办公室的经费开支不能审查外,其余的与公共开支有关的事项都要审计。美国审计大体经历了详细审计、资产负债表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三个阶段。详细审计始于南北战争(1861-1865年)期间,主要是因英国资本大量输入美国引起的;资产负债表审计主要是因企业破产偿债和银行信贷的发展而产生的;财务报表审计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在1946年以前主要以财务审计为主,1946年以后转向以管理审计为主。美国审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美国审计制度的兴起与银行信用、国家税收和证券交易有密切联系。因为这些活动都要求提供经审计人员审计过的资产负债表和纳税申报表。(2)法院对审计案件的判例也促进了审计的发展。(3)审计体制属国会领导,审计机关的性质属非行政性的立法机构。

美国地方的审计机构与中央的审计机构没有隶属关系,只有工作联系。(4)实行公私分审制。国家审计机关不对私人企业进行审计,私人企业的审计由私人会计公司承担。(5)侧重事后审计,一般不进行事前审计。

(6)内审与外审相结合。(7)重视一般公认审计准则。(8)强调超然独立,不强调或不提完整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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