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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审计标准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53:5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59页(792字)

美国的公证职业会计师协会于1947年曾公布了“一般公认的审计准则”。

该协会后于1972年发表的《审计标准说明》第一号——“审计标准和审计程序的法典汇编”中又公布了“审计标准”,分三个部分共10条。(一)“一般标准”:(1)审计工作必须由受过充分技术训练和精通业务的一位审计人员或若干审计人员去完成。(2)与委派任务有关的一切问题,审计人员必须在精神上保持独立性。(3)对审计检查工作的执行和报告的准备方面应当精心工作,谨慎小心。

(二)“现场工作的标准”:(1)现场工作必须周密规划,如果需要助手,其工作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指导。(2)要对现有的内部控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评价,以决定其可依赖的程度,并作为决定总的抽查的范围,而该项抽查受审计程序所限制。

(3)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和通函询证等方法获得充分的、足够的作为证据的材料,以便作为审查财务报表时发表合情合理的意见的根据。(三)编制报告的标准:(1)审计报告应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的会计原则进行编制。

(2)审计报告应说明公认的会计原则是否在本期和前期都曾经被一贯地遵守。(3)在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所有信息,除报告中另有说明外,应被认为是合理与完备的。(4)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一项对整个财务报表提出的意见;或是一项对检查的结果不能表示意见的结论。当不能表示一项全面意见时,必须说明其理由。

在任何情况下,当审计人员在财务报表上签字后,审计报告就应当明确说明关于审计员检查工作的性质以及审计员承担责任的程度。以上这些标准对美国公证执业会计师协会的会员在充当审计人员执行业务时具有约束力。它与有关审计法律条例和职业道德规范,共同调整审计法律关系。

为发展审计标准,美国已于1975年成立了审计人员的“职责委员会”,以研究制定审计“质量检查”与“同业互查”方案,并于1978年公布了最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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