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罚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1:2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42页(414字)

“从轻处罚”的对称。

指在法定刑范围以内对犯罪分子适用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根据我国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有:(1)主犯;(2)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3)累犯;(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盗窃罪、贩毒罪、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5)国家工作人员以肉刑致人伤残;(6)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7)奸淫不满14岁幼女;(8)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9)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10)邮电工作人员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窃取财物;(11)劳教人员解除教养后3年内犯罪、逃跑后5年内犯罪的;(12)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13)劳改犯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14)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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