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书籍: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09 21:41:18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辞典》第142页(334字)

反革命罪之一。

在我国指以反革命为目的而进行煽动宣传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主观上以反革命为目的,并且是故意的;(2)客观上必须实施了煽动群众抗拒、破坏国家法律、法令,或者以反革命标语、传单等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以反革命为目的,无论行为是否起到反革命宣传煽动的后果,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至于群众是否被煽动起来,是量刑应考虑的情节。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反革命宣传煽动与宣传煽动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等犯罪的界限,看其行为是否具有反革命目的。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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