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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审计体制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54: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64页(469字)

唐承隋制,亦在刑部之下设置比部,专门负责审计工作,当时称之为“勾覆”。

它是个专门的机构,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监督的范围扩大了,专管“勾稽天下财赋”。唐朝比部的职责,唐书记载有三:一是勾会内外赋财经费俸禄;二是周知内外军费经费总勾之;三是凡仓库出纳营造亦勾复之。可见唐朝的比部审计之权通达国家的财政经济及军政内外的各个领域。

并且下伸到州县,设置相应的审计人员。

对他们制定有严格的考核标准,要求做到“明于勘复,稽失无隐”。除了在刑部中设比部掌审计大权之外,与财计监察审理有关的,唐朝中央还设有御史台,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凡朝官在经济上发生贪污盗窃等犯罪行为时,由比部勾稽核实,由御史台上奏弹劾,然后依法惩处。这种经济审计权和监察权的分立,是唐代审计制度的一大特点和一大进步。

唐朝的审计监督与司法监督并列,使审计工作开始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司法性。由于唐代的“比部”审计权比以前任何朝代都大,审计组织建制较完善,审计制度较严密,这在当时的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对中外审计建制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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