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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吏司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5:59:1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181页(292字)

明清两朝,由户部兼管财政和审计监督。

在户部之下,按省分别设立十五个清吏司,分别审核各省的财政收支情况,同时指定各司兼核中央有关的财政收支事项。例如,清代的云南清吏司,除了审核云南省的财政收支之外,还兼核山东、河南、山西、浙江,湖广等省的每年运往京师的漕粮及粮食仓库的出纳情况。这一制度,从明初到清光绪为止,实行时间最长。这种按地区和业务组织审计的优点是:审计对象固定,审核人员能熟悉审计对象,了解业务的具体变化,可提高审计质量。缺点是审计工作由主管财政的户部兼管,没有独立性,特别是涉及户部的财政收支审计时,不可能独立行使它的审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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