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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90页(537字)

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区立法会负责。从基本法对行政与立法之间关系的规定看:(1)行政长官的权力比澳门总督的权力小得多。行政长官不具有立法权,更不具有立法会解散后总督享有立法会的立法权。总督虽不能解散立法会,但可以建议葡萄牙总统解散立法会。行政长官虽然是在澳门选举或协商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但他不是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门的代表,他的这种地位与总督不同,权力也与总督不同。(2)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负责的现行澳门政治体制仍然保留。即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的质询。扩大了立法机关的权力。(3)澳门特区立法会的权力比过去澳门立法会的权力要大得多。过去澳门立法会不享有完全的立法权,也没有审议通过财政预算案的权力,不能迫使总督辞职,也不能弹劾总督。(4)为保持行政工作效率,行政机关应享有一定的权力。行政机关既要遵守和执行法律,又要处理好各项行政工作,管理好行政事务,没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是不行的。从各国情况看,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行政管理工作更加专业化和复杂化,要求行政工作更有效率,随之而来的是其权力日益扩大。因此,基本法对行政与立法之间关系的规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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