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221页(237字)
亦称“报酬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前对各种作业规定的完成每个劳动定额所应取得的劳动工分。一般根据各种作业的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及其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等条件,分别确定完成一个定额应记的工分。在未制定劳动定额的情况下,亦指单位作业量应记的工分。由于农业劳动错综复杂,加之管理水平低下,所以,不同种的劳动复杂程度和劳动强度往往不能准确地在工分标准上得到反映。
在农村普遍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这一形式则随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