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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6:11:1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233页(337字)

也称“再保险”。

保险人在接受保险业务时,如认为自己所承担的保险额过高一旦发生危险,将超过自己的偿付能力,或认为所接受的保险标的危险较大,可通过契约规定,把一部分(或全部)保额转让给另一保险人,这种业务活动称再保险。它是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主要业务之一。再保险和一般保险业务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是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进行的业务活动。而前者是在保险人之间进行的业务活动,和被保险人并不发生关系。再保险的作用在于:(1)分散危险,保持经营的稳定性;(2)扩大业务经营能力;(3)形成巨额的联合保险基金。再保险也是通过契约来明确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再保险的契约主要有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预约分保等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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