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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6:11: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234页(612字)

是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种特殊形式。

公私合营企业基本上经过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两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通过将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部分收归国有,也有的是由国家对私营企业投资等方式而产生的。

1954年以后公私合营得到广泛发展。

在这一阶段,企业性质发生了部分变化,国家委派干部到企业担任领导工作,国家已经部分地掌握了企业的生产资料,生产基本上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

按照国民经济计划需要,进一步进行了调整和改造,企业的利润按“四分肥”的原则来分配,从而限制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到1956年初,全国范围内出现了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合营以后,资本家将生产资料交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调配,国家通过清产定股,在一定时期内对资本家支付定息。

这就使企业的生产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家对资本家的私股进行赎买支付定息,资本家的剥削被限制在固定的股息上,同企业利润的多少不再发生联系;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企业的生产直接纳入了国家计划;资本家除了拿定息之外,不能再以资本家的身分来行使权力,而是由国家安排一定的工作,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企业的性质也基本上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1966年9月,国家停止支付定息后,公私合营企业完全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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