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新编会计大辞典

经济合同纠纷仲裁

书籍:新编会计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6:25:5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292页(811字)

指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行政手段。

这种仲裁是在当事人双方不能及时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由其一方或双方提出仲裁申请后进行的。在仲裁之前,应尽可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仲裁机关可依法裁决。将调解工作与仲裁工作结合起来,是我国经济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依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是由经济合同管理机关负责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仲裁不同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调解、仲裁本系统内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对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一般采用下述程序:(1)由当事人一方向被诉一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部门,提出包括申请人、被诉人和具体的申请事实、理由和要求等项目在内的书面仲裁申请书。

(2)仲裁机关受理仲裁申请。包括:审查申请书;组成仲裁小组;将申诉书副本发交被诉人,限期作出答辩,并告之其享有陈述、辩护等权利;调查和取得证据。

(3)开庭进行调解。(4)在调解不成时,依法作出裁决。(5)执行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为了使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达到理想的效果,仲裁工作应遵守下述几个方面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方针、政策的原则;(2)认真坚持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3)以经济合同具体条文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4)坚持调解为主,仲裁为辅,多调解、少仲裁的原则。经济合同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合同管理机关所作出的调解、仲裁决定以及法院所作出的判决,银行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从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要支付的款项,当事人不得抗拒。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