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会计大辞典》第1303页(216字)
又称“停工工资”。
是企业在停工期间,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计时工资标准或低于计时工资标准的工资。它实质上是为照顾职工生活而发的津贴。1957年国家规定:工人,职员因本身过失造成停工时,不发给过失者停工津贴。非因工人,职员本人过失造成停工时,一般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75%发给停工津贴。
1981年,国家规定,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由于经济调整而关、停的国营企业职工在停工期间可照发标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