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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48:2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45页(557字)

简称“普惠制”。

在国际贸易中经济发达的国家,单方面普遍给予发展中国家减免关税的一种优惠制度。经过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进行的长期斗争,1970年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确定了18个经济发达国家实施本国的普通优惠制计划。到1981年初,已有26个国家实行了普惠制,即欧洲共同体10国、日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瑞士、瑞典、芬兰、挪威、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民主德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等,受惠国则有一百多个。从1978年有日本、欧洲共同体、新西兰等国先后给予我国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的原则是:(1)普遍的即经济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2)非歧视的即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遍优惠制的待遇;(3)非互惠的经济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上的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同等的优惠待遇。实行普惠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垄断资本的利益,在各自制订的计划中,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如:对受惠国家或地区、受惠商品范围、减税幅度、进口数量限额以及产品必须是全部产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等等。普遍优惠制有效期为10年,第四届联合国贸易会议,已达成协议,有效期满后,将继续延长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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