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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关系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49:2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50页(522字)

由财政法确认和调整的,在财政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具有自身的独有特征:(1)财政法律关系只产生于国家财政及与财政有关的活动中,在国家财政活动之外,由于不可能产生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也就不存在财政法律关系;(2)财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始终是代表国家的财政税务机关,否则就不能构成财政法律关系;(3)财政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财政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支计划的实现,因此,不允许双方随意改变;(4)财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方面具有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无偿转让的性质。财政法律关系同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一样,主要由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客体之要素所构成。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家的财政收支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财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财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财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财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主要表现形式是物与行为,没有客体,财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空洞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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