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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权利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49:3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50页(818字)

“财政义务”的对称。

财政法规赋予财政法主体享有的某种权益。它表现为财政法主体有权实施一定的行为。根据财政权利的性质,财政权利可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财政实体权利包括财政立法权、预算权、征收权、支配权、收益权、减免决定权和财政监督权七大类。财政立法权,是除财政方面的法律、法令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外,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人民政府,为了实施宪法、法律和行使自己的职权,均有权制定和发布各种不同形式、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财政规范性文件。预算权,是各级预算组织享有的对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规定权。征收权,主要是财政机关享有的对纳税义务人取得财政收入的权利。支配权,就是财政法主体享有的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权利。

收益权,就是财政法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后,享有按规定提留、管理、使用各项资金的权利。减免决定权,是作为国家代表的财政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享有的批准或不批准减少或免除财政义务的权利。监督权,是指审计机关、财政税务机关和其他财政监督机关享有的对财政资金的形成、分配、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以及对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进行制裁的权利。财政程序权利,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准权,减免、追加请求权,申诉权和起诉权四大类。

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准权是指各级预算组织都享有的预算编制权,各地区、各部门和国务院对各级决预算草案的审核权以及各级权力机关对国家预算、决算和地方总预算、总决算的最后批准权。减免请求权,是指除国家外的其他财政法主体享有的请求取得预算资金、使用预算资金、追加预算资金以及请求减少或免除义务缴纳的权利。申诉权,是指财政主体在不服财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时,有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提出复议的权利。

起诉权,是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仍不服上一级财政机关的复议决定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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