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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税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0:1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52页(595字)

指以国内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管理权限法和税收程序法三部分组成。税收实体法是指那些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也就是具体规定税种、征税客体、纳税人、税目、税率等实体内容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对内税收实体法共有25个,按其所规定的征税客体的性质,可以分为流转税法、收益税法、资源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五类。

资源税法是以国有资源自身条件及其开发条件的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客体的税法。其特点:一是征税客体是因资源本身的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以及因资源开发条件的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二是一般采用定额税率的形式。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法有《资源税条例(草案)》和《盐税条例(草案)》。

税收管理权限是指那些规定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管理权限的法律规范,也就是税收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解释权、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税、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权等内容。

税收程序法是指那些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过程中的执行程序,也就是税收管理程序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对内税收程序法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有关的规定。我国对内税收管理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帐务、票证管理、税务检查、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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