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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体制法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1:0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54页(792字)

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权限和利益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实现国民经济宏观管理与调控的法律规范的一重要组成部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制定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的确定,是与我国的国体相适应的。

我国宪法第3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中,集中原则是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的宪法依据,民主原则是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宪法依据。正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是财政分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各自权限和责任的前提。

就中央而言,全国性的财政法规和财政制度,依法津的有关规定,由中央统一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规定遵照执行。即:(1)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财政方面的决议和命令等财政法规具有法律效力;财政部在其规定的权限内,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授权、委托,根据宪法、法律、法令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国家的财政计划由中央统一制定,核准下达,各级政府必须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变动财政收支计划。

(3)全国性的财政方针、政策,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

就地方而言,其管理权限包括地方预算的调剂权、地方机动财力的使用权和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权等三方面的内容。即:(1)地方预算的调剂权,指地方预算经中央核定或分级包干后,在经核定的预算收支总额内,可以进行项目间的调剂,统筹安排地方的建设事业,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2)地方机动财力的使用权,指地方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支配和使用本地区的机动财力,主要有地方预算的预备费、地方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预算外资金。(3)地方有权根据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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