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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主体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0: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53页(884字)

依法参加税收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

我国征税主体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税务部门。

征税主体的权利是:(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登记;(2)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事项进行鉴定;(3)有权对纳税人和代征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4)对负有纳税义务而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5)对逾期不缴纳税款且催缴无效的纳税人,有权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6)有权管理发票;(7)有权对纳税人和代征人的有关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8)有权对纳税人的货物和应税财产进行查验登记;(9)有权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不按规定办理纳税鉴定和纳税申报,不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和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以及偷税、抗税、漏税和欠税的纳税人或代征人,给予加收滞纳金、罚款和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等处罚,并有权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10)对违反税法,构成犯罪的纳税人或代征人,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征税主体的义务是:(1)必须积极贯彻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准确回答纳税人和代征人提出的有关纳税问题,联系实际对纳税人和代征人进行有关纳税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方面的辅导;(2)按税法规定按时向纳税人和代征人征收税款,并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3)按规定付给代征人手续费;(4)依法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减税免税手续;(5)与纳税人或代征人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及时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应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6)对纳税人应当逐户建立税收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严格保密;(7)对协税、护税有功和检举、控告税务干部营私舞弊的人员,经查实后,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为揭发人作必要的保密;协税、护税有功人员和揭发人遭到打击报复时,应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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