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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1:1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55页(518字)

有关国家财政资金在筹集、分配、使用过程中,财政监察机关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单位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务院和财政部对财政监督的具体任务都作过明确规定:(1)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打击报复的案件;(4)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5)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财政监察机关在执行监督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如实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的会议;(2)有权调查审阅被检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和其他有关的资料,并可以对某些重要的资料进行影印、复写;(3)有权检查被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现场进行调查;(4)有权向案件涉及的单位进行调查和搜集资料;(5)有权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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