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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解释权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1:1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53页(371字)

对税收基本法规的政策精神、政策界限、适用范围及其他内容进行解释和具体补充的权力。

一般说来,属于哪级制定颁布的法规,哪级就享有解释的权力,但实际上,税法的解释权,就税种的不同,分别属于主管税收工作的国家职能部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其他非主管部门和单位都无权对税法进行解释。例如,中外合资经营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经济法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规定,这三个涉外所得税法的解释权,原则上应属于人大常委会。但这三个涉外所得税法中,都各明确列有一条“本法的施行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税法的施行细则,就是对税法各项条文所作的范围最广的解释和补充。

这三种涉外所得税法的解释权,应认为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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