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0页(220字)
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发布并施行。
共14条。主要内容有:屠宰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屠宰猪、羊、牛三种牲畜。屠宰税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不能按实际重量计征的地区,得规定各种牲畜标准重量,从价计征。屠宰税稽征办法,由省(市)税务局依本条例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实施,并上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对少数民族的宗教节日屠宰牲畜的免税问题,由各省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