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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籍轮船运输收入的征税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4:4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3页(219字)

1974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1974年7月1日起执行。

规定内容是:外国籍轮船在中国港口运载出口货物、旅客,以承运人为纳税人,其每次所得的运输总额为计税依据,对之分别以2.5%和0.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纳税人应在轮船离开起运港口以后,及时向港口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超过30天。凡与我国签订《海运协定》或其他协定的,其运输收入的减免税问题,均按协定条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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