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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办法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6:36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6页(458字)

1979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出。

自1978年起,国家对国营企业试行了企业基金办法,这对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努力完成国家计划起了积极的作用。本通知是根据一年来上述办法试行的经验,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对《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作了一些必要的改进,主要内容为:(1)国营工业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原按八项计划指标和供货合同考核,现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四项计划指标考核,并根据完成计划指标的情况,规定不同的提取企业基金的比例。(2)企业除按上述办法提取企业基金外,原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从超计划利润中统一提取的部分,改为由基层企业从当年利润增长额中提取,并根据行业的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

(3)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应在年度终了时列入决算,并从实现的利润中预留。同时还规定了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企业基金的用途。以上改进办法,自1979年起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自定的办法凡与以上规定有抵触的,应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外贸部所属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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