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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7:05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68页(323字)

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1980年9月10日起施行。

共35条。细则规定:合营企业所得包括从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转让财产、智力成果权等项所得。

地方所得税按合营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计算征收。外国合营者汇出额的所得税由承办汇款单位扣缴。合营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合营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但按规定加以弥补之后,开始有利润的年度。细则还对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计价、处理,无形资产使用余额问题以及纳税期限、违法责任等问题,均作了解释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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