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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7:59:4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4页(251字)

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1982年7月1日起试行。

共8项内容。该税只限于原油和重油,用油单位为其纳税人。为简化手续,实行源泉控制征收的办法,即:凡供油给用油单位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自产自用原油重油的,或购入未纳税油改为自烧的,由自用单位纳税;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的,不再征该种税。烧油特殊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每吨原油征40-70元;每吨重油征收70元。

烧油特别税实行价外计税征收。违反法律规定的,视其行为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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