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0页(346字)

“私营保险”的对称。

以国家为主体经办的保险。其主要特征为:(1)国家对一切保险业务实行垄断。(2)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3)每一分支机构综合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

(4)保险财务纳入财政(或金融)体系。南斯拉夫是奉行国营保险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南斯拉夫的保险业从1945年至今经历了3种不同的管理体制,前15年是由国家独家垄断保险和再保险。

1962年实行过渡体制,每个基层保险机构都是具有法律地位的经济实体,加盟共和国和自治省一级设联合公司,进而组成全国一体的“南斯拉夫保险自治体”。1976年以后,成立了新的保险组织,每个共和国或自治省有一家保险公司,其余均为兼营公司。南斯拉夫至今不准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经营保险业。也没有保险经纪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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