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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0:2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4页(259字)

1982年6月19日财政部发布。

依照该规定:一切单位用于各种锅炉以及工业窑炉作燃料烧用的原油、重油,均属于烧油特别税征税范围。国营企业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发生亏损的,一律不得减征烧油特别税。属于国家计划烧油的集体企业,在规定的炉窑改造期间,因征收烧油特别税而减少利润或发生亏损的,可以适当给予减征。该补充规定还对烧油特别税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开征日期和库存油的征税问题作了规定。

对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则因产油地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税额。烧油特别税税款不得用于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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