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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决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1:2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8页(244字)

1983年9月2日作出。

共3项。一是对享受优惠待遇时间,由原规定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两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税,以给予合营企业更多的优惠,鼓励外商在我国的投资;二是合营企业的纳税期限改为每年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三是合营企业报送预交所得税申报表的时间,由原规定改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该决定放宽了对合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管理,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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