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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委托我国公司企业代销、寄售商品或设立维修服务站代销零配件征税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2:02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8页(277字)

1983年10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共4项。通知规定:我国公司企业与外商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专为该外商单独设立营业机构,其业务全部或绝大部分为该外商代销产品或维修,对该外商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征收其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专为该外商单独设立营业机构,只是代外商寄售、销售外商确定价格的产品,或双方协商定价并按双方商定的比例分取销售额,则对外商只征收零售环节的工商统一税,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公司企业为外商代销和寄售商品,按离岸价格或到岸价格同外商结算,对外商所取得的该项收入免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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