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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若干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2:04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8页(393字)

1983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布。

主要内容是:(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财务、税务文件,包括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清算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外汇收支报告等,须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和出具证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时须聘请会计师担任清算委员会委员的,以及侨资企业、外国企业清算经司法机关判定须指定会计师担任财产管理人的,都应聘请或指定中国的注册会计师担任。(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为适应国外需要,须委托外国会计师查帐时,应经本企业董事会同意,并由提出委托的外资方负担其费用。(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国企业的应计纳税所得额,除经税务机关批准者外,只准列支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费用。

(4)受委托的外国会计师在查帐过程中,允许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作,但应各自独立出具查帐报告,并分别收取查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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