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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委托会计师查帐问题的补充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02:4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79页(500字)

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布。

主要内容有:(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有关条款规定,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年度会计报表和结算的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按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外汇收支报告表,随附在中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上。(2)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侨资企业、外资企业,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帐册,一切财务收支应有合法凭证,并在会计师进行查帐或验收时,提供必需的有关资料。对于某些确需要到国外进行核实的收支,属于重大的项目,可派会计师前往审查;对于一般性的项目,也可以采取由负责查帐的会计咨询机构转委托国外会计公司就地进行审查的办法,由受委托的外国会计公司审查后出具查帐证明,交由中国会计咨询机构作必要的复审后并入查帐报告。

上述转委托查帐费用准予企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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