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补充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19: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193页(363字)
1986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培训技术业务人员的费用,可摊入成本。”而1982年3月24日财政部《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则规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成本,不足的在企业税后留利中解决。两个文件有矛盾,不好执行,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企业职工的各项培训(包括政治、文化、技术)费用,均应首先在按工资总额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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