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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免税期间免税资金核算和管理问题的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30:0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06页(269字)

1987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1986年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加强国营华侨企业免税资金的核算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1)各项免税资金,必须提出作为专用基金专户存储,比例上交,定项使用;(2)将原定华侨企业免税后盈利200万元具体分为两个部分的财务处理,即免税资金100万元,经营利润100万元的处理;3.免税资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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