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征税规定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30:1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06页(219字)
1987年3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自1987年5月1日起执行。
为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并平衡税收负担,对工业企业自产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作了新的征税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税率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是工业企业委托的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办理,其他委托的加工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受托方代收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