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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31:57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08页(329字)

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共25条。

《规定》是严格执行财政法规,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法规。主要规定:(1)适用范围;(2)有关处罚的规定;(3)处罚和罚款的执行。《规定》对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对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的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对处罚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或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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