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32:5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09页(383字)
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共12条。
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条例》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建设投资结构,有利于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重要法规。
主要规定:(1)适用范围;(2)建筑税的差别税率规定;(3)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的范围;(4)纳税人年度完成的实际投资额计征规定;(5)纳税人缴纳税款,征收工作,建筑税的征收管理等。《条例》适用于按规定的资金进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规定应纳税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银行贷款;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种自有资金;其他自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