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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39:59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18页(272字)

1988年3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共5条。

《通知》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关于对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的规定作了明确说明。具体为: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临时来华工作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居住期限不得跨年度计算,对跨年度居住的要分别计算;对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内;临时来华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的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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