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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44:3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23页(226字)

198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共8条。

主要规定外商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财政部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不具备减征条件的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等行业,可以按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打八折计算征税。还规定了免征工商统一税的条件和具体范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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