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22页(676字)

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有关噪音上诉纠纷案,旨在使噪音管制监督所作的决定合理和公平。该委员会有成员21人,包括专业人士、市民、保护环境人士及公职人员等各届代表,其中公职人员不得超过成员的半数。委员会成立的名单公诸于香港政府宪报。

市民如对有关主管当局颁发“建筑噪音许可证”、“消灭噪音通知书”、“测试产品通知书”的决定或其他有关决定不服,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噪音管制条例》第四部规定,在聆讯上诉案时,上诉委员会可行使下述职权:

(1)接受经宣誓作出的证供;

(2)对于任何陈述书、文件、资料或事物,不论其在法庭上是否会被接纳为证据,予以接纳或考虑;

(3)用通知书传召任何人提交文件或出庭作证;

(4)对于上诉所针对的决定或规定,予以确定、推翻或变更;

(5)就该宗上诉案所涉及的诉讼费判予该案件在各情况下均属公平合理的金额。

噪音管制上诉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以陈述判案要点方式,将上诉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转交上诉法庭定夺。上诉法庭在聆讯判案要点时,可修改判案要点,或颁令将判案要点交还给上诉委员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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