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821页(1208字)

《噪音管制条例》“对噪音的防止、尽量降低及消灭,噪音管制监督的委任,噪音管制监督在噪音管制方面的权力及职责,罪行的订明及其他有关联的目的”作出规定。条例的体例分六部共41条,六部为:导言、管制发出噪音的活动、管制发出噪音的产品、上诉、执行、杂项规定。附表修订的其他条例有《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公众卫生及文康市政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等。

依法规定的管制噪音分为四类:

(1)住宅楼宇及公众地方发出的噪音;

(2)建筑地盘(包括打椿)发出的噪音;

(3)住宅、公众地方或建筑地盘以外地方发出的噪音;

(4)个别机器或设备发出的噪音(产品噪音)。

有关住宅楼宇及公众地方发出的噪音的管制内容为: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及假期的任何时间发出的烦扰别人的噪音。管制噪音的音源类别含:①奏玩或操作任何乐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机、录音机、收音机或电视机;②使用扩音器、传声器或其他扩音装置或器具;③进行任何游戏或消遣活动;④经营买卖或业务。此外,对于在任何时间于住宅楼宇及公众地方操作或促使他人操作空气调节器或通风系统或饲养动物发出的干扰他人宁静的噪音的行为,均属违法。

从事打椿工程的建筑行业进行作业,须先向环境保护署申领“建筑噪音许可证”。监督在颁发该证时,可附加监督认为适当的条件。许可证应列明打椿的地盘地点、施工时间。获准打椿的时间,一般规定为3~5时,分别在早、中、晚三段时间进行。为了便于监督管理,环保署将发出的许可证及有关资料予以电脑储存。

对于住宅、公众地方或建筑地盘以外地方发出的噪音,如属下述情况为管制之列:超出了法定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干扰了他人的宁静;违反了法定的噪音标准及限度。主管当局接到市民投诉并经查实,便发出“消灭噪音通知书”,通知肇事者限期将噪音减至规定程度,违者应受处罚。

发出产品噪音的“产品”范围,指“任何人经由贸易或业务,输入、制造或供应,或提出供应或展示供应为本部目的规定的产品”。条例规定的产品拟在香港使用且发出不合规定的噪音;或者这些产品属必须安装发出噪音的指示牌、标签或其他有关标志的,但产品与该标志资料不符的,均属犯罪。

对于触犯上述2、3、4类管制噪音规定者,初犯罚款5万元,第二次犯罪罚款10万元,以后继续犯罪则按日罚款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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