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补充规定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47:00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26页(233字)
1988年8月10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共9条。
主要规定从1988年7月28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的产品税一律不得减免;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以后,财政部原有的以税还贷规定继续执行;烟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的专项收入全部作为中央收入,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也不能用于归还贷款。还对未列入调价范围的滤咀烟的加价部分征收产品税,对一些同时放开价格的13种名酒的系列产品征收产品税和专项收入等问题作了规定。
上一篇: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下一篇:新编财政大辞典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