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书籍:新编财政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2 18:47:18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辽宁人民出版社《新编财政大辞典》第227页(412字)
1988年8月16日国家税务局发,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主要内容是:(1)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综合经营自产自销的农、林、牧、水产品,在1990年底以前,免征产品税;(2)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本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的所得,在1990年底以前,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3)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饲料加工、磨面、碾米、榨油等农产品加工业和小水电的所得,至1990年底以前免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4)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其他综合经营项目,免税期满的应恢复征税;(5)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通知》适用于水利部门所属的事业性质的水库、灌区、堤圩、闸坝、机电泵站和水利枢纽、水土保持、水文、灌排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的综合经营项目,但不适用于水利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企业单位开展的综合经营项目。